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上饶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2010年*7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五)总结如下:
  于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只能视为“为以后制定政策留有余地”。根据以上分析,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之前,除《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就任何业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甲供材”的问题,税务机关必须无条件的承认。
  (十一)“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2、新《条例》、《细则》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百行会计网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新旧对比:
  (1)增设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
  (2)明确了“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明确了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概念;
  (4)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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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增加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6)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原来的“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改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变化尤需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建筑业纳税人的计税方式。
  十二、“纳税地点”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新《细则》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本文来自百行会计网
  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新旧对比:
  (1)除了“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在劳务发生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外,其他全部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2)新《条例》、《细则》关于跨省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没有单独解释,说明跨省工程建筑业营业税不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改为“向劳务发生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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