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揭阳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二)总结如下:
  商账面既不反映“会所”固定资产,也未反映空置的“开发产品--配套设施--会所”,在产权不明的管理阶段,更谈不上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因此,既不存在视同销售的税收问题,也不存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开发商总体税负最轻。
  关于上举第二、第三种核算方法,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从税收法理上讲,凡是具有房屋形态的建筑物,无论企业记入何科目,或属账外资产均照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笔者认为在未办理会所产权登记的情况下,由于产权模糊。对于那些由业主或租客无偿使用的“无主”会所应否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由谁负担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确存在一定争议。此外,由于在核算商品房建造成本时没有单独划分“会所”的建造成本,如何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税基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四)建筑物更新改造或装修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选择
  建筑物更新改造或装修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选择的。支出“资本化”与“期间费用化”是核算建筑物更新改造或装修支出的两种方法。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更新改造或装修而发生的费用,凡属按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对其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显然,更新改造或装修费用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不仅影口向当期所得税税基,而且关系到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免。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上述税收征管规范,为我们进行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此外,这与工程建设中的公共设施和附属设备购建的某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从而影响当期所得税税基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基的税务筹划思维,也存在类似之处,可以在财务核算实务中有所体现。
  三、关注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负差别
  现行税法对工业企业承揽货物加工并负责运货至现场施工安装行为与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工承揽业务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畴,不应缴纳营业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它属于增值税管理中的非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在加工承揽业务增值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混合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负会重于建安营业税负。因此。从节税角度考虑,经营发生的运输安装业务的工业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建安企业或与建安企业联营的方式,将运输、安装增值额剥离出来,使原本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增值额,改按建安营业税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内部工程回避工程结算
  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满足前述规定,恰当地造成适用不予征税的条件,是我们开展相关节税筹划的关键。
  六、以收取转/分包管理费取代收职工程居间介绍费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因此,以收取转/分包管理费取代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可以收到节税效果,前提是,从事工程居间介绍的公司本身具有工程承包资质,并在转、分包过程中不违反相关法律限制。
  七、合作建房与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一种极重要的节税筹划思维
  1.税法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含义。
  税务方面认定“合作建房”是依据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合作建房有关合同基础上查实项目运作利润和风险的分配分担机制,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并不以纳税人是否获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建房”批文为必要条件。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采取房屋建成后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建房方式下,土地方以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另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2.适用情形。
  上述规定具有较大的节税空间,故该项税收政策被较多地运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法律安排、特别是地皮炒作和处理烂尾楼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土地持有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与合作他方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权运作模式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形:(1)利用政府人脉资源炒作非挂牌交易的历史遗留地块;(2)土地持有方无开发资质且无意就地取得申请开发经营资质或申请相关资质存在困难;(3) 土地持有方虽有相关开发经营资质,但预备在建途中转让项目;(4)拿地方虽有相关开发经营资质,但有股权融资需求;(5) 土地持有方虽有相关开发经营资质。但基于风险分担考虑选择联合开发经营;(6) 土地持有方虽有相关开发经营资质,但基于行业内外的策略联盟战略选择联建。
  八、关注企业法人财产权转移与法人企业胺东服权转让的税负差别
  现行税法对企业法人财产权转移、法人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和资产经营管理权让渡等企业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待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降低资产剥离与转让的税收成本提供了法津条件和征管制度保证。法人财产权的直接转移往往导致流转税纳税义务的产生,而法人企业股东股权转让不会涉及流转税,只涉及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课税。因此,以股权转让方法间接实现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转移,是我们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节税筹划的一种重要思维和方法。
  九、利用境外关联机构或个人进行营业税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以设计劳务为例、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明确规定:境外机构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科、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为开发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按照税务管理规则和习惯,中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前述各项费用,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之协议、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筹划实践表明:结合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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