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珠海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一)总结如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涉及比较多的税务问题,本文试就其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扼要进行综述式探讨,综述的展开不以税种类别作为排序依据,而主要遵循涉税思维之渐进性。
  一、关注不同的产品销售方式之间的税政差别
  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货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台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五)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和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等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节税空间特别是递延纳税空间。
  二、伏选、创新会计核算方法
  (一)许诺赠送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核算方法选择
  营销实践中,常有发展商在广告和售楼书上许诺赠送装修、家私等--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律师也会提示消费者将发展商在广告和售楼书上许诺赠送的装修、家私等内容写进合同。对于发生于峻工验收日后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会计处理上大致有以下四种选择:
  其一:确认为商品房“销售费用”。此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必须取得合法的支出凭据入账方可税前列支。
  其二:确认为“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此法不仅面临税前列支限制,在购房方为个人时,还导致支出方承担代扣代缴购房人“偶然所得--受赠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最不可取。
  其三:“减收抵支,屏蔽支出”。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适当”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作为交易减价因素,降低售楼价格,经济活动不体现、会计核算上不反映许诺赠送的装修、家私支出。此法不仅可以减少营业税支出,而且不必外购商品,索取发票和组织施工,买方掌握装修自主权。
  其四:“预计负债法”。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适当”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确认为售房当期的“预计负债--预计装修等支出”,销售实现后再向买方退还等额房款或冲销应收房款,同时结平前述“预计负债”。此法之优有似“其三”,只是会计核算上对“许诺赠送的装修、家私支出”的营销承诺有所反映。
  注:“返首期”、“拆迁补偿费”、“减免物业管理费”的核算技巧与此有相通之处,在此不作赘述。
  (二)空置与自用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方法选择
  空置与自用房地产的税收征管待遇迥异。开发商空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结转于“开发产品”科目,空置状态不产生任何纳税义务。但是下列“自用”意义上的资产管理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
  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如下:
  1.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开发商对上述“自用”行为应慎重决策。事实上,对于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之类的业务,会计核算还是有一定的变通空间的。
  (三)“会所”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选择
  商品房住宅开发项目中,因公建配套、营销策略等需要,一般都附属设计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业主、租客提供休闲、娱乐及商业服务的配套设施,通称“会所”。“会所”的权属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入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未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归开发商。如何核算“会所”的建造成本将对企业所得税及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核算“会所”成本的几种主要方法及其税负比较:
  *9种方法:“会所”建造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单独核算,竣工交付使用后作新增固定资产处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期间费用,“会所”转让时按照清理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主要适用于未纳入公共面积分摊结业主、由开发商持有产权、可单独转让的“会所”。
  采用此法,开发会所的成本未能随开发产品销售同步结转,而是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逐期计入期间费用,扩大了当期所得税税基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基。
  第二种方法:“会所”建造成本通过“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产总成本内核算,竣工验收计入“开发产品--配套设施”。会所成本不纳入公摊,不随房产销售收入的实现而结转,会计核算上反映为“空置”的“开发产品  配套设施”;如在管理过程中,由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并持有会所产权并将会所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则结平“开发产品-配套设施”科目。
  采用此法,虽保有了会所产权,但因开发会所的成本未能随开发产品的销售同步结转,故扩大了当期所得税税基。办理产权,将会所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开发商还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办理会所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会所成本显然还构成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基;但是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由开发商缴纳会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存在争议。
  第三种方法:“会所”建造成本不单独核算,而是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产总成本内核算,竣工验收计入“开发产品”并随房产销售收人的实现,结转销售成本。会所虽由开发商管理控制,但无偿提供给小业主或租客使用、开发商推迟办理或不办理会所产权登记,会计核算上反映为产权不明朗账外资产。
  采用此法、会所成本得以足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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