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税务筹划(四)总结如下:
  09.71=1124.29万元。
  结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采用加速折旧以后企业缴纳的税金比未采用加速折旧时缴纳的税金还多1124.29-1100=24.29万元。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在企业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会使企业总体税负提高,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所以,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5。这种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案例二】:假设某企业××00年亏损40万元,从××01年开始盈利,预计××01年-××0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净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5年。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01年-××05年每年折旧额=100×(1-5%)/5=19万元,
  ××01年-××04每年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正好累计弥补××00年的亏损40万元),
  ××05-××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25%=2.5万元
  ××01年-××06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5×2=5万元;
  假如企业采用了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则:
  ××01年的折旧额=100×(1-5%)×(5/15)=31.67万元,
  ××02年的折旧额=100×(1-5%)×(4/15)=25.33万元,
  ××03年的折旧额=100×(1-5%)×(3/15)=19.00万元,
  ××04年的折旧额=100×(1-5%)×(2/15)=12.67万元,
  ××05年的折旧额=100×(1-5%)×(1/15)=6.33万元,
  ××01年弥补××00年亏损=10+19-31.67=-2.67万元(无法弥补),
  ××02年弥补××00年亏损=10+19-25.33=3.67万元,
  ××03年弥补××00年亏损=10+19-19=10万元,
  ××04年弥补××00年亏损=10+19-12.67=16.33万元,
  ××05年税前利润=10+19-6.33=22.67万元
  ××05年弥补××00年亏损=40-3.67-10-16.33=10万元,
  ××0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2.67-10)×25%=3.17万元,
  ××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25%=2.5万元,
  ××01年-××06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17+2.5=5.67万元。
  结论: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如果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上述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弥补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未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应缴企业所得税要多5.67-5=0.67万元。因此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5限度的发挥。案例明确说明在企业亏损弥补期间,采用加速折旧不一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案例三】、某税收优惠企业预计2008年-2012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在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该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实行税率逐步过渡的政策,逐年递增2。其中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净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5年。企业如果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08年-2012年每年的折旧额=100×(1-5%)/5=19万元,
  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8%=18万元,
  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0%=20万元,
  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2%=22万元,
  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4%=24万元,
  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2008年-2012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8+20+22+24+25=109万元;
  如果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则2008-2012年的折旧分别为31.67万元、25.33万元、19.00万元、12.67万元、6.33万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案例二),
  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31.67)×18%=15.72万元,
  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25.33)×20%=18.73万元,
  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19)×22%=22万元,
  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12.67)×24%=25.52万元,
  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6.33)×25%=28.17万元,
  2008年-2012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5.72+18.73+22+25.52+28.17=110.14万元。
  结论:后者比前者应缴企业所得税要多交110.14-109=1.14万元,由此可见,在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不适宜采用加速方式计提折旧。假设在此前提下采用加速折旧,就会造成在税率低的时候费用扣除比例高,缴纳的所得税少;而在税率高的时候,费用的扣除比例反而低了,缴纳的所得税却高。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税负。当然,在税率呈下降趋势时,这种结果正好相反。但由于此种情况比较少见,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我们在此就不再赘述。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八、税额抵免优惠
  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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