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株洲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税务筹划(三)总结如下:
  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9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5.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案例】:某建筑安装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准备招用100名办公室普通职工,由于该项工作不需要职工具备特殊技能而且是坐在椅子上从事工作,具有一定腿部残疾的人员也可以完成。该公司原计划招收非残疾人员,人均月工资为2 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请对该公司的招用计划进行纳税筹划。
  『正确答案』由于该公司的工作残疾人员也可以胜任,因此,该公司可以通过招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享受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年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为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0.2×100×12×3×25% = 180(万元)。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筹划四路】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的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如果采用加速折旧,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当年的费用总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减少应缴税金。当固定资产的价值完全转移到产品中去以后,其价值从产品中得到补偿以后企业可以进行新一轮的设备更新,开始新的折旧过程。所以采用加速折旧的筹划方法应该说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方法。
  【案例一】:假设某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预计2008年-2017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08年-2017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500×(1-5%)/10=47.5万元,
  企业2008年-2010年每年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三免1),
  2011年-2013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25%×50%=100万元(三减半),
  2014年-2017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25%=200万元,
  2008年-2017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00×3+200×4=1100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那么:
  2008年的折旧额=500万×(1-5%)×(10/55)=86.36万元,
  2009年的折旧额=500万×(1-5%)×(9/55)=77.72万元,
  2010年的折旧额=500万×(1-5%)×(8/55)=69.09万元,
  2011年的折旧额=500万×(1-5%)×(7/55)=60.45万元,
  2012年的折旧额=500万×(1-5%)×(6/55)=51.81万元,
  2013年的折旧额=500万×(1-5%)×(5/55)=43.18万元,
  2014年的折旧额=500万×(1-5%)×(4/55)=34.55万元,
  2015年的折旧额=500万×(1-5%)×(3/55)=25.91万元,
  2016年的折旧额=500万×(1-5%)×(2/55)=17.27万元,
  2017年的折旧额=500万×(1-5%)×(1/55)=8.66万元,
  企业2008年-2010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
  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60.45)×25%×50%=98.38万元,
  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51.81)×25%×50%=99.46万元,
  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43.18)×25%×50%=100.54万元(三免三减半),
  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34.55)×25%=203.24万元,
  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25.91)×25%=205.40万元,
  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17.27)×25%=207.56万元,
  201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8.66)×25%=209.71万元,
  2008年-2017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98.38+99.46+100.54+203.24+205.40+20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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