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徐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安置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总结如下:
  某县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度执行每月7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吸收残疾人就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全年吸收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为20人,支付工资总额168000元,平均每人每月700元,全年实现应纳增值税税额590000元(假定税款未缴纳,下同),企业因吸收残疾人就业申请退还增值税1036800元(即征即退,下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申请退还的增值税数额虽然低于税法规定可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6倍的标准,但申请的退税额平均每个残疾人已达到51840元(1036800÷20=51840),不但超过了每人每年35000元*6限额、计算基础超过实际发放平均工资20元(1036800÷6÷20÷12-700=20),申请的退税总额也超过全年实际实现的增值税税款446800元(1036800-590000=446800),因此,告知该企业只能申请退还增值税590000元。其计算依据和方法如下:
  首先,确定法定应退还增值税的*6限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9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可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因此,该企业全年吸收20名残疾人就业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6限额为35000×20=700000元。
  第二,确定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应退还增值税的*6限额。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9条和第九条规定,确定吸收残疾人就业企业实际应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除受每人每年不超过35000元的限制外,还受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实际支付额的限制,即: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额的6倍超过35000元时按35000元确定应退还的*6限额,达不到35000元的按实际达到的数确定*6限额。该企业全年实际支付残疾人的工资总额为168000元,平均每人每月700元,低于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20元,但全年平均的6倍为50400元(700×12×6=50400),大于法定平均每人应退还的*6限额35000元,因此,该企业实际应退还的*6限额仍为700000元(35000×20=700000)。假设该企业实际支付残疾人年平均工资的6倍小于35000元时,其实际应退还的*6限额就小于700000元了。
  第三,确定在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低于按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支付额计算的扣除限额时实际应退还的增值税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该企业全年实现应纳增值税税额590000元,小于按前述两种方法计算的扣除限额,因此,最终只能退还增值税590000元。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除受上述扣除限额政策的约束外,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吸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今后在享受这一增值税退税政策时至少应注意两点:
  一是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未达到要求时将取消次年度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是如果发现纳税人涉嫌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或一证多用、虚构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时,一经查证属实,其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在三年内取消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何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9项规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缴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缴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新的安置残疾人企业或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标红色字体的为政策主要内容,其他为辅助内容。
  政策执行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政策执行的时间:2007年7月1日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目前我省(云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均已超过3.5万元,因此,我省均按照每人每年3.5万元的*6限额标准执行。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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