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湖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现阶段有关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盘点(二)总结如下:
  得税。
  (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文件中并未明确。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只要符合所说的条件,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应当都可以享受该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方可免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房产税。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台。如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雇佣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针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第八条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85号)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目前,各省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的减征幅度不一。如湖北省规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税的税收优惠。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税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