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山南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总结如下:
  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9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契税。
  (九)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4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对符合规定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符合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经批准征用土地兴办幼儿园、养老院等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6.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税费优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2.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所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契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升级改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上述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55号文件规定,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10.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1.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12. 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3. 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4.服务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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