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唐山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五)总结如下:
  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四:资本市场
  2012-07-10
  1、增值税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营业税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上述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上述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闽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个人所得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上述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5、土地增值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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