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张家界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各行业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四)总结如下:
  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对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所得税。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1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装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101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1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可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第八条*9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对学校兴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15、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已取消审批)
  苏国税发(2003)199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暂免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所办机构是否以非营利为目的、批准证书是否合法。
  17、对军队(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军队企业(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3年内免征所得税。
  18、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199号已将此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19、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0年10月1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对转制的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10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明确134家中的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所得税。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科研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免征所得税5年。
  (四)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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