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武威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二)总结如下:
  )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公布了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的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转制方案确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涉及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5个方面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中每个具体项目都有具体要求,应按其具体要求执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对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作出了明确规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性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自2010年2月20日起,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28号),对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数据报送方式以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明确,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以下方法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以及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除外,2010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从业人数”应该按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上述“资产总额”按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性质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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