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庆阳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三)总结如下:
  知》(国税函[2010]183号)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所辖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检查,督促上市居民企业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现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其审批手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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