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青岛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流转税征收管理问题解答(二)总结如下: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及《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国税函[2001]50号)第三条:“对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的商品,不应视同无偿赠送,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赠送的其它商品,应视同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对企业采取各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凡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或销售小票上体现的,可按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处理。
  对企业采取各种赠送货物方式销售商品的,凡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的商品不应视同无偿赠送,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不随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的其它商品,应为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3、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四条第六项规定:销售自产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但未要求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而该文件*9条第四项规定: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能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都是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列举范围内的产品,但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例均超过30%,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哪一条政策执行?
  答:首先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及范围。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是指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详见[财税(2008)156号]文件*9条第四项);需要有按规定标准检测后出具的《认定证书》、《质检报告》,具备以上条件及达到检测标准的产品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指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1)具体范围执行。对该类产品虽然不需要出具《认定证书》,但必须有按规定标准检测的《质检报告》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1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为高效低碱混凝土膨胀剂,生产原料中煤矸石含量为33.5%,但高效低碱混凝土膨胀剂在财税【2008】156号文件中未列及到,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文件*9条第四项列及的混凝土一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混凝土膨胀剂虽然在生产原料中掺有废渣并且比例达到30%以上,但是混凝土膨胀剂不在免税的(特定建材产品)范围之内。
  15、《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处述及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和“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企业而言,是否统一以2004年7月1日为界定日期,而非该企业的扩抵资格认定或备案日期?
  答:应按资格认定和备案日期进行确定。
  16、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应允许抵扣。
  17、消费税税目中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是否指小轿车、吉普车(含四轮驱动的越野车)及22座以下的面包车?
  答:是的。
  18、消费税委托加工和外购允许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的范围是否一致?
  答:外购和委托加工扣除的标准是一致的,不准扣除项目包括金银首饰、溶剂油、航空煤油,小汽车、酒类产品,高档手表,游艇,非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汽油和柴油。
  19、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前付款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20、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原材料,是否应在购进原材料时抵扣,还是转入固定资产时进行抵扣,请市局予以明确。
  答:购进时允许抵扣。
  21、“皮卡”是否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皮卡(PICK-UP)又名轿卡。是一种采用轿车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皮卡是英文“pick up”的音译,从英文定义来看,皮卡就是专为运输货物而设计的四轮或六轮汽车,载重标准低于重型卡车,前是轿车头,后是货车尾的微型载货车。
  根据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汽车的序列号VIN号由14位组成,其中第7-8位表示车辆类别代码:01表示载货汽车;02表示越野汽车;03表示自卸汽车;04表示牵引汽车;05表示专用汽车;06表示客车;07表示轿车;08表示摩托车09表示电车;10表示农用运输车;11表示挂车。
  2006年出台的消费税税制,汽车的征税范围既参照了国家标准GB/3730.1-2001,又与其有所不同。相同的部分是乘用车部分,即2.1.1部分。不同之处是商用车部分。皮卡就属于商用车的一种。
  根据皮卡车的VIN号,如果代码为02、07,则该车已经交纳消费税;如果是05或06,则要看该车是否符合小汽车的征税范围,一般来说,在范围之内,以客运为主兼有货运的全封闭式车辆,应该征收消费税。如果是01,则不交消费税。
  因此,凡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皮卡,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2、按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问农药里包括兽药吗?
  答:农药仅指用于防治危害农作物的病、虫、杂草、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不包括兽药。
  二、专用发票问题
  23、固定资产发票认证是否和其他原材料发票区分,是否还要注明固定资产?
  答:需要区分。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原来是属于扩抵企业的认证时仍按照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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