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济宁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流转税征收管理问题解答(三)总结如下:
  票分别认证;非扩抵企业在进行扩抵登记操作后即刻区分认证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类专用发票。
  24、企业当月产生一笔进项税额(已认证抵扣),次月误将此笔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第三个月打算将上述已转出进项税额再转回,记入本月(第三个月)进项税额,是否可行?
  答:根据征管法五十一条,可以。但应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25、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给购货方并已计提销项税金,后将发票联遗失,对方要求销售方重开,企业再开具时,是否再计提一次销项税金?
  答:是。
  26、增值税专用发票*6限额审批是否根据现有规定进行调整,在销售额标准上是否有所改变?
  答:审批标准暂维持不变,待总局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调整。
  27、某企业在当月开具一笔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在当月将发票全部联次给销售方,并声明没有进行认证,销售方在发票联次齐全的情况下,将此发票作废,并另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次月稽核比对结果为作废发票,购货方已经认证,如果购货方已经将发票抵扣,对于销售方应如何处理?
  答:如情况属实,销方无问题。对于购方企业应核查企业是否抵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8、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丢失是否可以用发票联进行认证抵扣(比照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无文件规定,需总局进一步明确。
  29、煤炭经销企业2009年初,销售煤炭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税率错误,企业应何如处理?
  答:可按正常开具红字发票程序办理,将13%的发票冲回,然后再开具17%的蓝字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问题
  30、2007年某小规模商业企业因一笔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标准,被划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该企业在工商、税务部门已变更了经营范围,删除了增值税经营项目,请问区局可否删除其增值税税种登记,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类型,企业若无增值税经营项目,也就不应将其视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可以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针对问题中提到的企业情况,建议应将实地核查作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置环节。首先,应了解07年增值税达标业务经营项目是什么,当时为何未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其次,确认企业现实经营业务中是否有经常性增值税应税业务,核实后企业如确属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
  31、某企业08年10月即辅导期延期6个月后,因销售额未达180万元,被取消辅导期一般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后0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降低,该企业可否按照新标准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区局可否为其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针对该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如企业2009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经企业申请,可暂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2、非企业类单位销售额达标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请问如何界定非企业类单位?
  答: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含所有的应税行为如增税应税行为和非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
  33、企业销售额未达标,在辅导期延期中途是否可以办理转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转正时,如遇到在辅导期内企业无销售额或销售额极少、税负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销售额未达标,在辅导期延期的中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转正的条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认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要严格此类企业发票发售数量的审批,强化两卡的管理。
  34、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免税企业,销售额工业达到50万元,商业达到80万元,同时符合一般纳税人其他认定条件的,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可以。
  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个体工商户暂缓执行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受系统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应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到技术监督局先办理代码证变更后,再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办理认定。
  ⑵免税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对于2008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全免的企业,如应税销售额超认定标准暂不进行一般纳税人划转,如兼有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必须进行划转。
  35、某分支机构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无注册资金,其总机构为营业税纳税人,该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如该企业2009年销售额达到新认定标准,且符合按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条件,可以暂按工业临时一般纳税人为其办理资格认定。
  36、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商业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继续有6个月辅导期限制,然后再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答:是。
  37、小规模纳税人08、09年度应税销售额累计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新标准的,是否可以划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08年应税销售额是否应考虑在内。
  答:不可以,依据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8、大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注册资金500万,人员50人。对于人员50人是否能够明确限制条件,比如说有劳动合同即可或者其他资料,还是没有也行,请予以明确。
  答:流转税税收业务手册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已明确此问题。
  39、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是否按3%征收率预缴税款?
  答: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按3%预缴,现CTAIS系统已更改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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