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阿拉善盟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例(一)总结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10年7月,XX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XX商贸城项目中,隐瞒收入偷税100多万元。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900万元。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该公司开发XX商贸房产项目,已完成施工。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管理办法。到2009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未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主要违法事实
  通过近两个月的内查外调,检查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新港商贸城房产项目从2007年到2009年度收入情况及隐瞒收入少缴税收情况。其中:①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560.39万元;②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1653.1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③在账簿上少列售房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713.4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1653.8万元)2367.2万元;④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130份,金额5660.94万元,启用账簿10本,应缴印花税2.83万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59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以上问题,该公司共少缴地方税费389.15万元。其中少缴营业税229.0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5万元、教育费附加9.16万元、企业所得税76.1万元、土地增值税61.17万元、印花税2.24万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盐地税发(1995)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营业税229.0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5万元、教育费附加9.16万元、企业所得税76.1万元、土地增值税61.17万元、印花税2.24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8.9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定性为偷税,处以查补税款1倍罚款,金额为240.48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2.24万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9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稽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接到举报案件后,检查人员围绕纳税人的涉税情况开展调查:一是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税收管理情况。该公司开业以来,所开发的XX商贸城房产项目已完成施工,共申报地方各税71.77万元,缴纳71.77万元。2008年、2009年近两个纳税年度,各只有三次申报税款记录,其他申报都是零申报。二是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销售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开发的XX商贸城房产基本已销售,但多数未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检查人员初步认为该公司有偷税现象,迅速成立检查组,全面负责本案的查处。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账面检查,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对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和凭证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设计不全、会计账簿登记不实、账表勾稽关系不平、会计凭证装订不齐。针对这种情况,检查组决定抓住时机,报经县局局长批准后,实施调账检查。2010年7月5日,检查组调取了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以及部分售房合同等资料。
  检查人员按工作内容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账面收入、预收款凭据记账联的金额、号码和售房合同中的面积、单价、金额等资料电脑录入,并进行对比分析;另一组负责到产权登记部门、购房对象等进行项目销售情况和房源情况的外围调查。通过对账面收入、收款凭据的分析和房产项目的销售、收款、合同的比较,发现三个疑点:一是入账的收款凭据记账联缺号;二是收款凭据记账联金额与售房合同中的金额有差异;三是部分实际已售房但未发现销售合同,并且这部分销售房屋在账簿中没有收入记录。
  2.询问调查,外围取证
  根据三个疑点,检查组初步认为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经过研究,检查组决定对该公司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询问。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请他解释账上的三个疑点问题。会计人员反映:公司自开业以来,已换了两任会计,*9任会计已在一年多前辞职,现不知去向,以前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他不清楚。公司按揭销售的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真实的销售,取得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另一种是借亲友、及公司员工的名义销售,实际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取得的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长期借款”处理。现会计上账务处理是出纳给多少发票会计做多少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听从法人代表的安排,其他的情况就不知道。检查人员通过*9次对会计人员的询问后发现,要取得案件突破,关键是要突破法人代表。
  当检查人员找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询问时,法人首先将责任推到前任会计身上。但经过检查人员的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宣传,最后在事实面前,法人代表交待,公司另有一本代收水电费账,记录了部分售房尾款收入。专案组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及时调取了该公司收款票据存根和代收水电费账簿,同时,责成该公司限期提供所有售房合同。
  检查组将调取的收款凭据存根联号码、金额和代收水电费账簿中收款凭据记账联号码、金额电脑录入后,与录入的该公司账面情况合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凭据存根、账面收入、售房合同三者还多处不一致,与其房屋销售广告、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房源相比,还有部分店面销售合同、收入未如实提供。
  检查组在进行询问、实地核查的同时,展开了外围详细调查。到城建规划部门调取了《房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到购房户了解购房付款和付款票据取得情况;到房管部门查阅了该公司销售房产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等,发现该公司新港商贸城“八号楼”12个店铺已办理了产权证,取得售房款346万元,而在该公司账簿上没有记录。
  检查组再次对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通过讲事实、政策攻心,公司法人代表又交代了一些事情:公司开发的新港商贸城其中一部分房屋销售款由另一合作股东直接收取,没有进入公司账,但房产证由公司统一办理;除了部分自用店面外,还有一部分已办理了银行按揭销售。财务人员交待:部分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的假按揭销售房产,实际并未销售,所以取得银行按揭款记入“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检查组立即到办理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通过按揭银行的贷款记录,获取了该公司账外更多的收入。同时,通过对该公司办公室人员的调查,获取了该公司最后的售房明细表和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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