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汕尾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三)总结如下:
  笔账频繁出现,但几乎都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今年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就是要关注这笔账,严查这些企业的实收资本账目,原则上,只要变化在50万元以上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这一点需要企业注意。
  5、法人股东转让股权问题。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务检查,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4个方面:
  (1)股权转让时间的界定。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为准。在实际认定中,税务机关会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形式与实质并重”的原则,即只要企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认为该项股权变动已经完成,尽管转让方可能尚未收到转让款,但也应该按照规定在当年完税。因此,提醒企业,如果有类似情况,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避免因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平价转让股权。不管是关联企业还是非关联企业,转让企业财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经常会出现平价转让的情形,因为很多企业负责人总认为这是左手倒右手,是同一个企业内部之间的股权划转,不应该纳税。但实际上,企业是应该按照文件规定,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纳税。
  (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698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部分,不能从转让价格中减除,但是,如果企业采取权益法做账时,就会涉及到纳税调增的问题。例如,K公司以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40%的股份,K企业做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假设被投资M企业当年产生会计利润1000万元,由于K企业持有40%股份,则K公司做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假设第二年K公司将40%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是2000万元,于是,按权益法做账时,“借:银行存款20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万”、损益调整400万、投资收益600万“。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为600万元。
  而根据上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10]698号文件的规定,上例中的股权转让应按1000万元计税,因此,必须要将投资调整部分的4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4)法人之间的股权交易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给出了6项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这6项中又含有3项涉外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正是税务机关检查的要点。
  6、非居民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
  非居民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近年来颇受关注。其中的3个方面需要引起企业的关注。
  (1)两个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的基本规定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非居民转让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股权,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由于居民企业需要先纳税才能付汇,因此,预提所得税一般都会及时缴纳。而近年来,出现了两个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问题,从税法上讲,这种转让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税,但是由于收入方和支出方都在境外,实际上是无法缴税的。因此,在今年的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将会首先判断购买方在是境内股东还是境外股东,如果是境内股东,纳税并开具收付汇证明。如果是境外股东,税务机关将在检查的基础上要求补缴税款。
  (2)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追回的检查。2008年之前,我国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这些企业的持续经营期如果不满10年,外资转为内资时,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被追回。《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对该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重申。在检查中,税务机关首先会关注股权变动,查看外资的比例是否超过25%,如果低于25%或变成完全的内资企业,就要考察以前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如果不能享受,就要追回。因此,涉及外资转内资的企业,不仅要看税款是否缴纳,还应注意税收优惠的问题。
  (3)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是否正确。根据国税函[2008]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由于没有注意汇率问题而出现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错误。
  比如,美国的一家企业以1000万美元来中国投资,当时的美中汇率为1:8,投资额即为8000万元人民币。2011年,该企业转让该股权,并取得8000万元人民币,假设转让时汇率为1:6.2.*9种计算方式: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计价,投资时8000万元,卖出时也是8000万元,二者相减不用缴税。第二种计算方式:首先将所有转让收入、成本等转换为当时投资的币种美元,然后计算所得,再乘以转让时的人民币汇率纳税。即8000÷6.2=1290万美元,1290-1000=290万美元,290×6.2=1798万美元,1798×10%=179.8万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完全不同,*9种计算方法不用缴税,第二种则需要缴税。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企业按照*9种方法来纳税,就容易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实际上纳税人也可以这么想,近年来,人民币在不断升值,因此,就算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什么都不做,也会有收益,这个收益就是赚的人民币升值的钱,因此是要纳税的。
  (三)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指令性检查项目的第三项也是2011年检查项目的延续。那么为什么要对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以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进行检查呢?我们一一分析一下。
  2009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很多企业大量出口的CPU,而CPU并非国产产品,那么这些企业又如何实现出口退税呢?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一些电子产品经销企业通过购买CPU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国内的电子市场进行销售,而这些市场的下游用户一般是不要发票的,于是这些企业就利用取得的发票进行骗税。但是,企业要退税,必须要有三个单证,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海关报关单;三是银行水单、外汇核销单。*9个单证已经解决,为了拿到第二个单证,这些企业通过在全国收购淘汰的废旧CPU,以次充好,利用海关抽查检验的特点蒙混过关,进而取得海关报关单。第三个银行水单、外汇核销单的取得更为大胆。这些企业首先将在全国销售的货款拢到一起,通过地下钱庄汇到其在香港自己注册的企业,然后再出口到国内自己注册的公司,然后进行结汇,顺利取得银行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三单齐全后,这些企业会利用走私集团,将淘汰的CPU再走私回来,进行循环骗税。
  实际上,不仅仅是CPU,与其类似的具备体积小、价值高的太阳能电池、电路板、蓝牙耳机等电子元件同样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况。因此,此类企业今年再度被重点检查,也在情理之中。
  服装的骗税案件与电子产品的骗税手法大同小异,这是因为,服装类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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