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随州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检查方法总结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4]38号)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85]财税字第69号)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核算。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符合纳税人确认条件未申报纳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核实被查对象是否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除三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此确定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2.除“三资”企业和海关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外,对其他的减免税的检查,主要审查其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而擅自减免的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国税发[1994]051号)
  3.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5〕25号)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共分三档,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5.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l%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财税字第69号第九条)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适用税率错误。
  2.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后,纳税人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查实是否相符。
  2.检查“三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核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三、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收代扣地。具体情况如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规定由受托方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单位,同时按当地适用税率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财税字[1985]第143号文件
  (二)检查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的检查与“三税”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的检查一致。如:某农机销售中心营业地点在城郊结合部,2006年12月缴纳增值税20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2007年3月,稽查人员对其检查时,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使用有误,经到建委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中心营业所在地点属市区范围,应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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