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0年至2011年的优惠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12-02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7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文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2012年将优惠幅度放宽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1-29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2014年将优惠幅度继续扩大
继2014年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2014年4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做出反应出台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截止目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金额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详见下表:
标准 | 规模 | 优惠时间 | 优惠内容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10%。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 | 1.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