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的超额投资款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现在子公司清算,则该部分超额投资款是否需纳企业所得税?如将该部分超额投资款调整为其他应付款,妥否?
  【解答】上述超额投资款指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超过子公司实收资本中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所形成的超额投资款子公司一般计入资本公积,如果要归还投资者也可作为负债处理(这是指收到该投资款时)。现在子公司清算,再转入其他应付款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超额投资款这一经济事项在会计处理时视同为接受的现金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企业所得税,即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和“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科目。子公司收到超额投资款未作相关会计处理,根据补计的企业所得税,调整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如果收到超额投资款时计入其他应付款,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账龄超过2年可视同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也是要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但如果收到的是投资方借给公司长期使用的款项,签订了有关借款合同并在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了外债登记,则无需计提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