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我省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现共有1万多家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税额超过4700万元。其中,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达到了8100多户,增加4000多户,可减负2900多万元。
  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科长林袁介绍,根据*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其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此前,这一优惠政策仅限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据统计,旧政策下享受到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有6600多户,可减负3000多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0-6万元的企业有3807户,减负1179万元。新政下,受惠企业新增3500多户,总计达到1万多户,预计可减负超4700万元,其中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达到了8100多户,增加4000多户,可减负2900万元。
  此外,为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相关流程也进一步简化。企业可自预缴环节开始自行享受优惠政策,而不再需要备案和审核审批,只在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同步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即可。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