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新规定,江门市地税局与江门海事局正式联合建立船舶车船税“先完税后登记或检验”机制,未缴纳车船税船舶将无法完成年检。
  早前,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船舶车船税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不过,考虑到江门的实际情况,决定联合推行先完税后登记的制度。
  新机制下,江门船舶车船税仍由江门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新办理登记的船舶,当年的车船税由江海区地税局负责征收,完税后的船舶到江门海事局船舶处办理登记。已办理登记的船舶,如到江门海事局船检处年检,由江海区地税局征收车船税;到新会海事处年检的,由新会区地税局征收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车船税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按照要求,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要开始履行纳税义务,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逾期申报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者了解到,2013年江门船舶车船税的收入在3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