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开始实施新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含10万元),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次调整后与以往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有了新变化。自治区国税局总会计师李桓说,今后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负进一步减轻。同时,以往的审批制转为了报备制,也就是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预缴方式今后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以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