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今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再次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优惠政策。
  根据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上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而是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有两个环节,分别是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环节和预缴申报环节。
  办理程序和优惠填报规定: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环节,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A、《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B、《汇缴期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按照优惠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例:某企业2011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且已向税务机关申请了税收优惠备案,则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在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填写金额3000元(计算方法:20000×(25%-10%))。
  预缴申报环节,如果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该项优惠。到年终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预缴时,企业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与法定税率差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
  例:某企业2011年汇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所得税不超过6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其在2012年预缴时第三季度时累计“利润总额”为4万元,则第三季度申报时在申报表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栏填入金额6000元(计算过程:40000×(25%-10%)。
  新政Q&A
  Q1: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A1: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Q2: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A2: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Q3: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A3: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Q4: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A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Q5: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A5: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