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负担。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再次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优惠政策。为能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对此次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上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而是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请注意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之间的区别。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多个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不同标准。
  二、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指什么?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
  三、此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纳税人可享受所得减半和低税率两大优惠。
  四、此次新政策相对之前政策的变化是什么?  
      五、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履行备案管理,辽宁省国税局大幅度简化了备案手续,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可对照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条件,自主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栏目为纳税人备案资料,取消此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预缴纳税申报时,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年度申报时,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七、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预缴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年度纳税申报时,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因此,对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对只享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应纳税所得额”与5%(15%)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纳税人可建账建制,转为查账纳税人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一、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处理?
  年度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企业当年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减免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