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近日发布相关通知,对营改增过渡性扶持政策进行调整,明确试点纳税人自纳入试点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负升高的,在2014年3月底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扶持资金清算。此前已办理过扶持资金预拨的企业,应主动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扶持资金清算。资料报送齐全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在5月底前通知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对少部分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将延长一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规定逐月填报《税负变动表》,且年度内税负升高超过1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营改增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