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堪础编制。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是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例如,甲企业在2010年2月20 日设立一家子公司,该企业不仅应当在2010年*9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还应当在2010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和第三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为了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财务报告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撼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事项。另外,本中期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域有关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