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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高顿网校小编将为您解读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之退税 。  1.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退税登记么?
  答:对,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如何办理?
  答:(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
  (2)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不需此项)。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此项)。
  (7)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办理临时退税认定不需此项)。
  (8)外经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无此表,但应提供《批准证书》)。
  (9)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一律为A4纸格式。另外,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办理临时退(免)税认定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7、8项资料。
  3.在办理退税登记之前就发生了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应该保存多少年?
  答: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退税相关资料应保存10年。
  5.出口报关单上是CIF价,没有FOB价,怎么办?
  答:FOB价=CIF价-运费-保费,而且出口报关单上都有FOB价。
  6.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收齐单证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么?可不可以到主管局备案适当延期?
  答:(一)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出口退税相关业务问题解析
  1.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主管局说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都有哪些情况?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出口视同内销怎么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时是按17%计算么?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计算时应采用法定增值税税率,应该为17%或13%。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的,应该采用征收率计算,应该为4%或6%。
  4.我们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答:根据[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5.我们是外贸企业,我们代理其他企业出口,我们可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6.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还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么?
  答:需要取得外贸企业到其主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正常办理退税即可。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后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
  7.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8.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出口的商品是不予退免税的商品,也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吗?
  答:需要办理。
  9.外贸企业受三家外贸企业同时委托代理出口一批货物给一家外国企业,只能取得一张报关单,外贸企业需要开几份代理出口证明呢?
  答:三份。
  10.外贸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给其他企业代理出口吗?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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