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高顿网校 发布时间:2015-03-23 17:33 责编:admin
(一)政策解读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账户。2010年3月,甲取得在该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孳生利息2500元。
分析:2010年3月,甲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甲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因此,甲无需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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