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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关于现金方式发放的交通补助有三个疑问:
  1、在14年前后是否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比例以及依据是什么?
  2、从前的会计处理放在工资总额还是职工福利费?现在应计入哪个科目?
  3、该补助在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工资总额抵扣还是按照福利费抵扣?
  专家回复:
  问题1:
  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交通补助,无论是14年前还是14年后,都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批准确定对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金额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上海没有制定交通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因此,您公司给员工报销的交通补助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二、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2:
  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交通补助,从前的会计处理放在工资总额,以票报销的交通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现在的账务处理和以前是一样的,也是应计入工资总额。
  问题3:
  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交通补助,在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工资总额抵扣;以票报销的交通补助,在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该福利费规定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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