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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借款不还的税务处理
  个人向公司借款不还的处理,因其身份不同税务处理也应不尽相同。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2年2月份向公司借款5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500
  贷:库存现金500
  2012年12月31日仍没有归还借款,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如果上述私营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2年3月份向公司借款5000元,当月李某工资2000元,到2012年度终了仍没有还款,则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3500]×10%-105=245元
  二、个人借款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际上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上交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应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的会计处理
  企业向个人分配股息、利润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支付股息、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和“库存现金”科目。实际交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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