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用列支的详情,这篇会计实务的文章是5月13日星期三新鲜出炉的哦。
  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大型国有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账务列支了大量的旅游费用,这些旅游费用由机票、车票、景区门票、导游讲解费等构成,分别列支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企业财务人员不解,同样是旅游费用,为什么有的项目可以列支,有的不能列支?尤其是“职工福利费”项目,为什么在2008年以前可以列支扣除,现在就不行了呢?
  税务人员整理有关税收规定作了解释——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高管旅游费,即使已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不同税种要遵循不同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天财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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