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个人所得税未按时代扣怎么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处理,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但对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加收滞纳金。
  高顿网校温馨提示:高顿网校为您提供权威、专业的初级实务、高级实务、税务处理、技能拓展、全面会计实务等资讯。在线会计实务试题,每天免费直播上课,更多精品网课免费试听。高顿网校会计实务频道为大家提供大量的会计入门基础知识,对会计从业人员非常有参考价值。
会计实务精彩推荐:2015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详解会计人必看知识!如何做会计报表财会专家解读:会计电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