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队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纳税:一是采取“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因不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就全部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地面砖是建筑施工队自产的,则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缴,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应就其全部料工费合计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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