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产品收到运费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凡是价外费用,不论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如何进行核算,均作为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1+17%)×17%
  二、采购货物支付运费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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