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报送资料】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本级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转相关部门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栏目)。
  【特别提醒】
  鉴定结果为假发票或是真发票但各联次开具信息不一致的,当场收缴,转相关部门协查。
  您可以在广西国税网站上、广西国税12366微信上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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