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顿网校 发布时间:2015-08-27 14:36 责编:Cherry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6开票限额管理。*6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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