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在三个月内开出的发票寄出后,购货单位确认丢失,问销货单位该怎处理,购货单位的发票该如何认证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如遗失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自开具之日起已超过一百八十日,则该份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已不能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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