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香港公司有真实、合法的业务往来,取得香港公司开据的收据一张,并加盖了香港公司的印章及签名,由于境外公司不可能开出国内的发票,该凭证是否可以作为抵扣依据?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以实际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作税前扣除。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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