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般认为“虚开”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真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商品交易的内容;
  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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