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经营户在哪代开发票?临时经营户属于非固定业户,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需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问:增值税海关进口发票抵扣流程?
  答: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 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模块采集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上传数据,可通过"接收结果查询功能"查询上传的数据是否已传输到总局的稽核系统。稽核系统每天晚上将企业采集信息与海关传输的进口缴款书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可通过"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查询功能"查询。上传票全部比对相符的,稽核系统每月初自动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确认"功能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信息可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查询"和"稽核结果通知书清单查询".比对不通过的,如果确认本征期内只抵扣当前比对相符的,可以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确认"功能,将比对通过的缴款书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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