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1、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2、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3、各单位的会计实务操作人员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入负责。
  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要严格执行现金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现金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现金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现金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现金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现金支票。
  6、现金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现金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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