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和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详情见正文。
  问:我公司产品被淘汰,生产陷入困境,现已倒闭重组进入清算。公司的研发费用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清算期间能否继续享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9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和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研发费用也就不能加计扣除,只能就其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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