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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