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企业的招待费列支限额为5万元,招待费用共发生7.5万元,其中4.5万元列入管理费用,3万元列入制造费用进入存货,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是调增2.5万元还是不调整?如果是调增2.5万元,产品销售成本是否需要调整,怎么调整?该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可以列入制造费用吗?
  答:(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指出:“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机物料消耗、 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 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项。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您上述提到的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制造费用进入存货进而影响损益的做法,不符合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应予以调整。
  首先将原计入存货的业务招待费按比例调整至汇算年度管理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万
  贷:库存商品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当期已结转至销售成本部分)
  其次所得税前按限额申报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将执行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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