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对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投资。该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负责当地一片区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并与政府成立的一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开发范围包括对项目地块及该区域之上的全部附着物和地上物、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内所需配套的水、电、排污、燃气、通信等市政管网及区域道路,相应土地的“七通一平”,与项目相关的河道防洪堤、河道清淤、两岸绿化等工程。土地达到挂牌出让条件后,由政府进行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应纳基金及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净收益,双方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投资公司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橡胶坝工程、路网工程,两项工程均按照招投标手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并取得相应建筑业发票,建筑企业已按照发票缴纳了相应税款。
  投资公司在核算过程中,对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根据工程预算成本按照“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219万元;对分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服务业——代理”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9万元。
  税务稽查中,税务人员告诉企业人员,上述两项业务均无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对于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公司并没有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这部分营业税应由建筑企业缴纳。
  另外,公司按照比例分得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公司两项业务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08万元,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了退还企业多缴税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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