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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