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虚增虚抵进项税额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未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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