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增值税抵扣该如何计算?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公式为: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举例:
  某厂进原料,不含税价100元,17%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7元,合计含税价117元。
  加工后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7%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4元,合计含税价234元。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那张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期限是自开票日起180天。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譬如上例中的进项税17元可以冲抵销项税34元,则实际交纳的销项税为17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条件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然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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