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超过90天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可价税合计记入库存商品成本。
  国税发[2006]15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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