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1. 我国尚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
  相关法规不够清晰。在企业有关的财务法规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此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照股权投资比例计算实际投资收益计征。税收和财务会计法规体系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不能一体,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2. 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递延法核算结果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
  递延法核算的原理是,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递延法存在以下的问题:1. 如果企业的税率发生了变化或开征了新税,按照递延法核算的“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没有进行调整,因而资产发债表上“递延税款”项目的余额并不能反映未来年度可少交或应补交的税款。也就是说,它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或负债,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因此只能将其视为一项借项或贷项。2. 按照递延法核算所得税业务,转回时要采用原所得税税率,因此增大了实务操作的业务量。3. 递延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利于会计信息在国际间的比较与应用。
  3. 我国所得税核算方法中的递延法与债务法相互转化不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从会计政策变更的理论原理分析,判断递延法转为债务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关键要看递延法和债务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只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用来具体确定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发生额及余额的两种方法,其作用是对未来应交所得税额或未来可递减所得税额的一种估计。现行制度将递延法与债务法相互转化规定为会计政策变更,不仅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理论原理,而且增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
  二、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所得税会计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所得税会计的良好运用,有利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税会计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1. 我国应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会计法律规范
  建立健全企业的所得税会计需要有严密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应解决三个问题:(1)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地位,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计税任务加以规定。(2)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照保护所得税税基的原则界定成本费用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应税所得的程序。(3)明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法律责任。
  2. 我国财务会计规范之间需要协调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赞助支出、捐款支出及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付费不能列为成本费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各项支出可在有关损益科目中列支,税法规定了扣除的标准。如果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将上述支出列入相关损益科目,违反了税法,却很难说企业违反了财务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对不适应会计改革的财务会计规范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处理办法,增强统一性,切实维护企业利益,进一步理顺财务规范与会计规范的关系,减少国家有关法规之间的矛盾。
  3. 取消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中的递延法,逐步采用资产发债表债务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核算。在我国目前的公司中,1.71% 的公司采用债务法,0.78% 的企业采用递延法,而其它公司全部采用应付税款法。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这种结果与制定会计制度的宗旨是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会计信息的国际比较。考虑到递延法的核算结果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应该取消递延法。
  4. 由递延法改为债务法时,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递延法与债务法相互转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因为递延法与债务法是对未来应交所得税额或未来可抵减所得税额进行的一种估计。而将递延法改为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将这种变动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仅符合会计估计变更的原理,还将大大减少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
  5. 我国的年度所得税汇算应作为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年度所得税汇算是对上一年度的企业应交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进行的汇总计算,将年度所得税汇算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是因为:(1)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2)该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为:企业每月预缴所得税时,根据预缴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下年年初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后,根据年度所得税汇算结果,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采用债务法核算的企业,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对尚未报出的年度报告进行相关项目的调整。
  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完善所得税会计制度尤为重要,应该运用好所得税会计,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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